PDA

View Full Version : 镇干部为去世5月男子办理结婚证(图)


hellokety23
05-07-2011, 05:34 PM
补办的结婚证。

  人在去世5个月后,竟能领到民政部门给其颁发的结婚证,然而这件无比荒唐的事不但堂而皇之地发生了,而 且还和一桩经济纠纷案扯上关系。9月30日,记者前往武山县洛门镇对此事件进行调查后发现,这个结婚证是他 人替死者代领的,如此违法行为究竟是如何逃脱民政部门办证人员的双眼,瞒天过海的呢?

  【打官司牵出荒唐结婚证】

  9月30日,记者在武山县洛门火车站家属楼见到事件投诉人吴某。据他讲,2006年2月,他和合伙人李 某各自出资,合伙承包了西宁至格尔木二线应急工程中的察尔汗站场改造以及区间铺轨工程,并于2月1日双方签 订了施工劳务合作协议,协议规定甲(李某)、乙(吴某)双方暂定各投资10万元,如果施工中资金短缺,双方 协商再行投资。同时,在工程中所有支出费用均由甲、乙双方签字认可方可生效,甲方负责接揽工程,有不到之处 乙方可提出合理化建议。工程完工后,经业主最后验工累计计价后,除去工程所有费用,利润按四六分成,其中甲 方六成,armani online (http://www.armaniformens.com),乙方四成。之后,吴某依约定出资10万元,李某实际出资5 万元,双方商定工程完工前,由李某补足剩余5万元。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同年5月2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李某从青海格尔木驾车去青海湖途中,不幸遭遇车祸 死亡。因事出突然,双方当时没法对合伙经营期间的盈亏进行清算。之后,在按之前签订的合伙协议分配利润时发 生了纠纷,吴某不得不和李某的家属对簿公堂。就在这起官司中,吴某意外地得知,李某的“妻子”文静持有的结 婚证竟然是洛门镇政府在李某死亡后为其颁发的。

  9月30日,记者从吴某手中见到了持有人为李某、结婚证字号为武洛婚字号0524060180的结婚证 复印件,上面显示的登记日期为2006年10月8日。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的“声明人”一栏中可看到签有 李某的名字。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也可看到签有李某的名字,表面上 可以看出,李某本人亲自领了结婚证。与此同时,记者在李某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婚姻状况一栏里看到,其婚姻 状况在领此结婚证时系“未婚”。但是,记者又在第2005014号都兰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中看到,李某的确在2006年5月2日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身亡。5个月前已经去世的人,如何能领到结婚证 呢?这让吴某感觉十分惊讶。

  【镇干部“好心”办出荒唐事】

  针对此事,武山县洛门镇党委书记付新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是去年才调入洛门镇政府的,但这件事情他 知道,当时是镇政府干部杨某代办的。事发后,洛门镇政府曾专门召开会议,对杨某进行了通报批评 。

  据现在负责办理结婚证的工作人员讲,杨某当时的确不知内情,更不知他所代办的结婚证当事人一方已经死亡 ,因此是好心办了坏事。据该工作人员了解,2006年10月8日,杨某认识的何某来替李某办理结婚证,由于 何某一只眼睛视力不好,写字不方便,便求杨某代为填写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并在两份 表中的“声明人”及“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两栏中,分别签上了本该由李某亲笔签的李某的名 字。

  记者在一张洛门镇婚姻登记统计表暨政府人员代办登记册的复印件上也看到,李某和文静的结婚证的确是由杨 某于2006年10月8日代办的。与此同时,这张登记表上,包括李某和文静在内的20对夫妻的结婚证,均由 多名洛门镇政府工作人员代办。

  据了解,李某与文静于2001年开始同居,2005年9月22日生下一子。天水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会 建设科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在此之前两人没有经过法定程序领到结婚证,他们这种关系只能是同 居关系,且同居期内生有一子,仅此而已。”当记者前往文静所在村,欲采访她当时请人代办结婚证的始末时,当 地一村民告知,李某出事后,文静早已离开该村。

  【代领结婚证婚姻无效】

  10月9日,记者针对此事采访天水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会建设科工作人员时,这名工作人员说,《婚姻法 》第八条明文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 给结婚证。如果当事人有事无法到达登记机关而出具委托书,让其亲人或朋友代领的结婚证,即使传达的是当事人 的真实意思,但该结婚证仍然无效,因为委托他人代领结婚证的行为是违法的,代领的结婚证是无效的,其婚姻关 系也不受法律保护,只能作为同居关系对待。

  采访当天,该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也明确指出:“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 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是关于结婚程序的规定,即法律规定的男女 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所必经的惟一程序。它们的共同点在于,均已明确并强制,结婚必须由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 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因此,可以十分肯定地说,洛门镇2006年经人代领的20个结婚证全部是无效的,不经认 真审核,给死者李某错误地颁发结婚证,这种行为更是荒唐无比。

  (文中文静系化名) 文/图 本报记者 王兰芳